合同编号:
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
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委托方(甲方): ****
服务方(乙方): ****
签订地点: **市**县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以下简称“本项目”)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咨询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对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咨询服务。
第二条 委托咨询内容
2.1 本项目名称: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2.2 工作内容:收集资料、完成,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甲方组织专家评审;
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该项目,内容和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3.1.1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1.2 协助收集社会经济资料及其它需要的有关资料。
3.1.3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与甲方书面确认所需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社会经济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3.2 甲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职责范围
4.1 甲方按约定提供乙方资料后,乙方应按有关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对涉及矿权进行压覆评估,并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4.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相关资料。
4.3 若甲方减少合同内项目服务内容或范围,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减少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在结算及付款中扣除。
4.4 乙方对编制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费用。
4.5 乙方交付编制文件后,按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应根据审查结论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必要调整补充,如修改后无法通过审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编制单位。
4.6 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为甲方提供比较客观公正的咨询成果文件资料供甲方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称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换。
4.7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8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证书、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4.9 乙方承诺其具备履行本协议之资质,并且有人员和能力开展本合同所涉及业务活动。乙方承诺所委托服务或提供的委托代理服务将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合同总金额)为¥8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捌万元整)。咨询服务费包含资料购买、测量、坐标转换、评估报告编制费、现场踏勘费、评审费、专家费、会务费、增值税等所有费用。
5.2 付款方式
项目报告通过评审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用。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未能在工作有效期内按要求、按时间提供项目所必须的资料,或因其它原因延迟,乙方相应顺延服务成果提交的时间。
6.2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则不退还甲方预付给乙方的咨询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 乙方提交的文件在审查中需补充修改,乙方应抓紧时间予以修改完善直至甲方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6.4 甲方无合理理由对编制文件内容、方案作较大的调整或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返工不能按合同按时提交文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返工乙方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留存、复制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评估工作结束后,所有技术资料及载体退还甲方,不得擅自留用、复制、留存。否则,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
| 甲方单位(盖章) | **** | 乙方单位 (盖章) | **** |
|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地址 | **县竹阳街道**路120号 | 联系地址 | **省**市**路119号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李飞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180****0986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qq.com |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建行**铁道支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510********050372967 | |
| 纳税人识别号 | 115********8870691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803387F |
| 签订时间 | 2025年 月 日 | 签订时间 |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