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大竹县清水大河沟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资源确认报告 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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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

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委托方(甲方): ****

服务方(乙方): ****

签订地点: **市**县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以下简称“本项目”)咨询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咨询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对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咨询服务。

第二条 委托咨询内容

2.1 本项目名称: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

2.2 工作内容:收集资料、完成,西渝高铁建设项目压覆****煤矿工程影响区和无法开采煤炭**量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甲方组织专家评审;

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该项目,内容和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3.1.1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1.2 协助收集社会经济资料及其它需要的有关资料。

3.1.3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与甲方书面确认所需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社会经济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3.2 甲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职责范围

4.1 甲方按约定提供乙方资料后,乙方应按有关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对涉及矿权进行压覆评估,并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4.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相关资料。

4.3 若甲方减少合同内项目服务内容或范围,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减少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在结算及付款中扣除。

4.4 乙方对编制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费用。

4.5 乙方交付编制文件后,按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应根据审查结论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必要调整补充,如修改后无法通过审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编制单位。

4.6 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为甲方提供比较客观公正的咨询成果文件资料供甲方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称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换。

4.7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8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证书、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4.9 乙方承诺其具备履行本协议之资质,并且有人员和能力开展本合同所涉及业务活动。乙方承诺所委托服务或提供的委托代理服务将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合同总金额)为¥8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捌万元整)。咨询服务费包含资料购买、测量、坐标转换、评估报告编制费、现场踏勘费、评审费、专家费、会务费、增值税等所有费用。

5.2 付款方式

项目报告通过评审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用。

第六条 违约条款

6.1 甲方未能在工作有效期内按要求、按时间提供项目所必须的资料,或因其它原因延迟,乙方相应顺延服务成果提交的时间。

6.2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则不退还甲方预付给乙方的咨询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 乙方提交的文件在审查中需补充修改,乙方应抓紧时间予以修改完善直至甲方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6.4 甲方无合理理由对编制文件内容、方案作较大的调整或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返工不能按合同按时提交文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返工乙方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留存、复制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评估工作结束后,所有技术资料及载体退还甲方,不得擅自留用、复制、留存。否则,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单位(盖章)

****

乙方单位

(盖章)

****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县竹阳街道**路120号

联系地址

**省**市**路119号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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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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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986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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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om

开户行

开户行

建行**铁道支行

账 号

账 号

510********050372967

纳税人识别号

115********8870691

纳税人识别号

915********803387F

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附件: 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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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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