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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7年**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232号)及《2024年**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24〕—308)要求,2025年4月,我局依据**县****监测站房,对**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一)监测点位
在**县会堂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共6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县****监测站点监测结果显示,**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有效天数为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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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