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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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5-05-08 11:41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市****公司废旧电路板- 废热固性塑材协同熔炼回收贵 - 重金属关键技术及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5〕6号

2025年

5月8日

关于**市****公司废旧电路板- 废热固性塑材协同熔炼回收贵 - 重金属关键技术及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市****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西江****公司编制的《**市****公司废旧电路板- 废热固性塑材协同熔炼回收贵 - 重金属关键技术及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与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性质与投资

本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园区华景大道12 号,地理坐标为(111 度 14 分 1.520 秒,23 度 20 分 36.083 秒)。项目总投资 51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060 万元,占总投资的 60%。

(二)建设内容

项目拟在厂区的富氧熔炼车间内建设3条废电路板预熔炼中试生产线,项目以废电路板、废热固性塑材(无铜基板材料)、废杂铜为原料,采用新型富氧熔池熔炼炉(单台炉体床面积为1.6平方米)进行预熔炼,建设10万吨/年协同熔炼工程示范中试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1条5000吨/年冶炼烟灰综合回收中试生产线。项目烟灰处理生产线均仅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烟灰,不接收也不外购厂外烟灰。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已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桂科发[2025]69号),已获****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处理

1.熔炼烟气:3 台富氧侧吹炉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二燃室+ SNCR 脱硝+ 热交换器(余热回收)+ 急冷 + U 型管表冷+ 活性炭喷射 + 旋风 + 石灰喷射 + 旋风 + 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再依托在建工程 1 套四级脱硫系统(石灰- 石膏法)处理后,由在建工程 DA001 烟囱排放,排放高度 60米。排放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雾、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 - 2015)表 3 标准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 2020)表 3 的标准限值;汞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表 2 的标准限值执行。

2.熔炼环境集烟废气:3 台富氧侧吹炉各配置 1 套环境集烟系统,环集烟气经集气罩收集汇入烟道后,共用 1 套覆膜袋式除尘,再依托在建工程 1 套两级脱硫系统(石灰 - 石膏法),并由在建工程 40米 烟囱(DA002)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3.浸出废气:烟灰处理车间酸浸产生的酸雾经 1 套碱液喷淋处理后依托在建工程的 17米排气筒(DA007)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 - 2015)表 3 标准限值要求。

4.无组织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 - 2015)表 5 的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表 2 的标准限值;富氧熔炼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 2019)附录 A 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废水处理

1.生产废水:富氧侧吹炉水套间接冷却水,熔炼炉水套水经冷却后循环回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可;急冷过程喷入的雾化水在烟气中蒸发,随烟灰及烟气带出,无废水排放。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控制

1.选用低噪设备,对富氧侧吹炉、泵类、风机等设备采取隔音、减震措施,从声源降低噪声。

2.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保养设备,确保设备良好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噪声异常增大。

3.利用厂房进行隔声,通过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东、西、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中 3 类标准,北面厂界噪声执行 4 类标准。

(四)固废处理

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废:废离子交换树脂外售废旧回收企业,其贮存、处置过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 2020)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3.待鉴别废物:废耐火砖、脱硫石膏、工业盐需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 - 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的要求进行鉴别,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若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若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4.危险废物:炉渣、废布袋、废润滑油、铁锰渣、铜镉渣、铅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收尘灰部分作为烟灰处理的原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 202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不得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危险废物收集后要放置于危废仓库保存;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危险废物应标识有物品名称。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该项目试验期从2025年5月8日至2028年5月7日,三年试验时间结束后,本批复自动失效。

****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支队、**西江****公司

**** 2025年5月8日印发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号****,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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