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19年7月17****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二、批准用途:**县2018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社区四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社区四组集体土地1.459亩(耕地1.16亩、建设用地0.299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四组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8月6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7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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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