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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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规范**市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本店零售,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制定符合**市实际,科学合理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五条 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市卷烟零售市场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依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的规划数量与间隔距离,对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详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附件1)。

按照零售点规划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市场单元或规划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已有数量超过规划数量时,将该市场单元设为饱和区;达到规划数量时,将该市场单元设为平衡区;低于规划数量时,将该市场单元设为成长区。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排队轮候,并按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制度》(附件2)有序办理。

第七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城镇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1.**区、**区、**区、**区、**区、**区的城镇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一般应当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且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2.**区、**区、**区、**市、**市、**、**县、**县、**县、**县、**县、延**的城镇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一般应当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且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乡村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乡村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一般应当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一般应当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间隔距离单独设置,详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附件1)。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隔距离按50%执行:

(一)单层营业面积在200****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专业店;

(二)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已开设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

(三)申请人具有**市户籍且本人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件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项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和写字楼,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出入口须位于建筑内部;

(二)面积超过2,000****酒店、饭店餐厅、娱乐休闲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出入口须位于场所内部;

(三)对于施工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大型建筑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出入口须位于工地内部;

(四)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区域且对内经营的,设置1个零售点;

****服务区内(单侧),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

(一)申请人具有**市户籍且本人持有有效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证件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项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

(二)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延续条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办证业务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学校周围100米以内、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原零售点,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化的,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已连续持证无涉烟违规经营3年以上,原持证人办理歇业30个自然日内,新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点;

(八)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报刊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楼梯、楼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住宅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四)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易燃易爆品、化工产品、机油制品、建材装潢、废品回收、装饰装修、皮革及皮制品、家具家私等(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学校周围100米以内、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的;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九)营业面积1,000****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

(十)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油漆、农药化肥、化妆洗涤、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中草药、车辆维修、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兽医饲料、宠物用品、宠物服务、塑料制品、公厕等;

(十一)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文化体育、传真打印、按摩推拿、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家用电器、电子音像、金银珠宝、书店、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劳保用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快递网点、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殡葬服务、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渔具店、照相馆、旅行社、旅馆旅店、熟食店、小吃快餐、烧烤店、冷饮厅、烘焙加工、鲜花店、粮油调料、生鲜肉品、海产品、水产品、棋牌室、健身场馆、工艺美术、广告设计、歌舞厅、游戏厅、网吧、剧本杀、桌游吧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无人超市、无人商店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不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或间隔距离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无有效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特殊区域”,是指旅游景区、重点街区、客运站、火车站(含高铁站)、机场航站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校,****学校、****学校、****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经营地址****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有实际商品展卖的业态,并具备可以用于烟草制品展卖的设施设备、可接受日常检查、对消费者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用房。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专业店”,是指以销售雪茄烟为主,具备恒温恒湿专业雪茄烟保存条件,具有雪茄烟品鉴体验区、陈列区的经营场所。雪茄专业店需要增加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时,应当符合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隔距离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以与其相邻零售点之间最近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测量规则》(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学校、幼儿园师生日常出入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通道)与拟申请设置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学校、幼儿园师生日常出入口与拟申请设置零售点之间最近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测量规则》(附件3)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不超过”“以内”“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原2022年9月30日印发的《**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哈烟专〔202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docx

附件2**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3**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测量规则.docx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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