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开管审函【2025】20号
****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扩建二期1000t/d活性石灰悬浮窑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单位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该项目****开发区西烟循环经济产****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1000t/d活性石灰悬浮窑,配套建设原料均化库、上料系统、成品储运系统及相应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33万吨活性石灰。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大气污染主要来自施工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及建筑材料和施工垃圾堆存产生的扬尘。施工现场应满足“六个百分百”的具体要求,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苫盖、洒水等相应的防尘措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石灰石计量上料系统落料废气、石灰石分选与粉碎废气、石灰悬浮窑生料均化库进料、出料废气、石灰悬浮窑窑尾烟气、石灰悬浮窑成品收粉废气、成品库废气及煤粉制备系统废气。石灰石计量上料系统落料废气、石灰石分选与粉碎废气、石灰悬浮窑生料均化库进料、出料废气、石灰悬浮窑成品收粉废气、成品库废气收集后送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中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煤粉制备依托在建煤粉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气依托在建工程配套的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中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石灰悬浮窑窑尾烟气采用1套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处理系统处理后,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中石灰窑烟气标准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同时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汞≤0.1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施工场地内建设临时沉淀池,施工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施工人员采用旱厕,旱厕进行防渗处理,定期清运。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无用水环节,****公司现有洗车平台,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经管道送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路面及矿山抑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最终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中的建筑垃圾送至指定地点合理处置,不能及时清运时进行覆盖。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灰及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原料储运、生料破碎分选及上料系统和窑尾产生的除尘灰作为原料送悬浮窑煅烧;成品冷却、成品仓落料产生的除尘灰作为产品外售;煤粉仓产生的除尘灰作为燃料使用;废油、废含油抹布等****公司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噪声可分为机械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施工车辆噪声。要降低施工设备噪声,对动力机械、设备加强检修、养护。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减少人为噪声。
运营期:运营期的噪声源主要为生料辊式破碎机、分选机、悬浮窑加热系统、煤磨机、水泵、风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振动噪声和空气动力噪声,水泵等设在独立的泵房内,产生噪声的泵及机械设备加设减振装置、消声和隔音材料等措施。运营期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做好厂内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局**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67.598t/a、二氧化硫48.564t/a,氮氧化物392.832t/a(阳环盂函[2024]54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单位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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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