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绿乡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平工程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平工程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幼**陇那村、马三村、上里村和同乐镇百龙村,****种场平工程位于**县幼平****中心地理位置经度: 106°28' 27.913"纬度: 25°0' 15.712");****种场平工程位于******中心地理位置经度: 106°33' 55.364"纬度: 24°52' 55.462")、****种场平工程位于**县幼平****中心地理位置经度: 106°31' 52.175"纬度: 24°57' 10.346")、****种场平工程位于******中心地理位置经度: 106°38' 9.632",纬度: 24° 49' 7.341")。建设4****基地,均为沟道型填筑场平工程,填筑场平工程级别为4级。为**建设类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同乐镇百龙村回填25.8万m3、幼**上里村回填24万m3、马三村回填60万m3、陇那村回填13.8万m3,覆土回填并苗种培育,**花卉育苗大棚4栋,生产设施建筑面积6780m2,配套建设道路、围墙、蓄水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本项目区边坡区域栽植乔木,撒播种草,起到美化环境的效果。项目计划于2025年3月开工,于2025年10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13.1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40.1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49.40万元,临时措施32.91万元,独立费用39.0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4625.80元。
(六)基本同意本项目土石方调运方案。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每年3月底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