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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查看全文:****财政厅关于****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