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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大硐口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市、区两级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大硐口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该项目涉及临时使用**区轿子山镇讨兑寨村农用地1.0115公顷(其中耕地0.8878公顷、林地0.0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0公顷)、建设用地0.1689公顷,总计1.1804公顷,作为大硐口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范围详见地块勘测定界图。上述临时用地中,我局已批准非耕地部分0.2926公顷,经审核******局,现市局已同意批准上述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部分0.8878公顷。
二、临时用地单位:****;临时用地批准年限:自批准之日起二年;批准用途: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用途、年限使用土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做好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所呈报的临时用地合同,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好临时用地所涉农民的生产生活;
五、严格按照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落实好土地复垦费的缴存、监管;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履行好土地复垦义务,落实恢复责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一审:孙小佩
二审:阮 玲
三审: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