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委托江**市****公司开展**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项目地址:**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位于**省**市高新区艾溪**路以南、创新二路以西、长信路以东、**路以北,总占地面积为43814.71m2。中心经纬度为E:115.988231°,N:28.670147°。
3、基本情况:地块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公园与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基地。地块未来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调查。
二、调查过程
**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项目的调查范围为调查地块红线范围。调查阶段为第二阶段初步调查阶段,主要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手段、土壤采样、地下水采样、地表水和底泥采样对地块进行调查分析。
三、调查结论
**市****公司通过场地信息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等工作,编制《**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专家评审。
1)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土壤及底泥中甲醛、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满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筛选值第一类限值,其它检测因子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筛选值第一类限值。
2)地块内地下水各监测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附件五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场地内地表水: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Ⅴ类标准限值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其余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标准限值的特征污染物均未检出。
综上,在本次地块调查中,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市高新区YH307-B10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可以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开发利用;建议该地块所有人在后续开发利用中做到以下几点:
①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②地块所有人应做好地块内维护管理,防治外来不明污染物的倒入、侵入,杜绝地下水污染。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联系人:熊芳185****6629
编制单位:**市****公司
通讯地址:****经济开发区**三路666号
编制单位联系人:雷鹏185****7525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16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来电、来访、来函反映。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