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辖区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审批
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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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2 09:53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规定,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依法完成划定,现将辖区内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位于**西部河套**上缘**县境内的黄河干流上,东与**市**接壤。是黄河干流上唯一以灌溉为主的**闸坝工程。该工程由拦河闸、拦河土坝、北总干渠进水闸、沈乌进水闸、**进水闸、总干渠跌水闸、电站等挡、引水建筑物和库区围堤、左右岸导流堤、下游左岸防洪堤等防洪建筑物组成。

二、划定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1〕32号)等水利部、****水利厅相关文件;

2.****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等相关规定;

3.《****委员会****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现有土地证的实际情况;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

三、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1.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管理范围:总体依据蒙(2024)**不动产权第****381号不动产权证书、杭国用(2002)字第****501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委员会****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等划定。

拦河闸下游:黄河右岸拦河闸下游1000米与拦河土坝2.1公里处、巴拉贡**三级站后土坝所围成的区域。

拦河闸—**闸:右岸堤坝、拦河土坝和南干渠所围成的区域。

黄河右岸钢桥—14.4公里:水域、滩地、堤防以及堤脚(老塄)外100米以内所属区域。

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m划定。

2.大坝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依据杭国用(2000)字第****5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区的大型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为下游1000-2000m,左右岸300-5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下游800-1000m,左右岸300-500m。

拦河土坝:管理范围为坝下1000m划定,左岸300m,右坝肩至**干渠边缘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左右岸向外水平延伸500m、下游向外水平延伸1000m划定。

3.水闸

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灌区建筑物管理范围周边以外100-2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m。依据《水闸设计规范》,两侧有防洪堤的水闸,其管理范围应结合防洪堤的管理范围综合确定;堤防上的水闸,其管理范围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干渠进水闸(小(1)型):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

4.堤防

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黄河堤防管理范围堤脚以外两侧各100m;围堤管理范围堤脚以外100m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灌区渠沟堤管理范围为****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m为基数取整,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

(1)右岸导流堤:管理范围为堤防两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2)闸下右岸防洪堤:管理范围为背水侧堤脚,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四、管控要求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7.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9.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1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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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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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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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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