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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宣****建材厂:
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后无证开采**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4、测量报告
5、价格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和《**省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建材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514元,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3454.2元,罚没款共计1496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财政局,开户银行:中行**市西河沿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 鑫、朱亚杰
电 话:0313-****865
地 址:**市**区林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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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