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和都市农业带动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等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重大事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运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六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我市农业发展规划及**市发展现代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导向,在**市同行业中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占有率、带动农户等处于前列。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都市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和都市农业带动为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经营规模
基地生产带动型。种植企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家畜家禽养殖:总资产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水产养殖: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农产品加工带动型。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市场流通带动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科技带动型。其主营产品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或者近2年内获5个以上专利,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可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带动农户数200户以上。
休闲农业型。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社会化服务型。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出口创汇型。生产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年出口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招商引资型。从省内外引进的优强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
都市农业带动型。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农产品电商物流型。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加盟******社50家以上,产品种类50个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银行贷款利率(LPR),销售利润率2%以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市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4、5、6款和达到第3款其中一条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基地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目前尚未达到第七条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都市农业企业,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1.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效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规模的企业。
2.主营产品在市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营销和出口创汇能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的企业。
3.从事特色优势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市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带动面较大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据实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农户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发展计划等;
4.企业资信情况;
5.****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表;
6.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情况的证明;
7.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的情况证明;
8.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9.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产品认证证明、获奖情况等;
10.家畜、家禽养殖企业要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
11.科技型企业需提供反映相关科技开发成果或运用等证明材料;
12.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
13.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招商引资协议;
14.农产品电商物流企业需提供税务发票、交易记录和相关图片;
15.流通企业需提供交易额流水。
16.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一次。
2.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县级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4.推荐上报。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充分征求区(市、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组建**市龙头企业认定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的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审工作。****农业农村局涉及产业处(室、站)指派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区(市、县)交叉考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分组对申报企业进行交叉实地考察,据实填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考察表》,形成考察意见。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初审、考察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5.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接受运行监测。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等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估,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1.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农村局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纳税、质量安全情况说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区(市、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会审,将监测****农业农村局。
3.监测结果的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
第十七条 运行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年制定的《**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