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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司:
报来《**县明洋纳米碳酸钙生产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丹竹镇长岐塘村面积0.2308公顷作为**县明洋纳米碳酸钙生产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要求,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总面积为0.2308公顷,其中农用地0.2076公顷(果园0.2076公顷)、建设用地0.0232****基地0.0232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单位必须按《**县明洋纳米碳酸钙生产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批复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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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