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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劳人仲案(2025)266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劳人仲案(2025)26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本案视为李晨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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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