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力度不够。2018年国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全区办理相关案件79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办理77件,林业部门启动办理2件,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为0件。**、**、**市仅分别启动办理1件,**市为0件。
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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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改情况
(一)强化执法培训。2022年以来,我局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邀请法律顾问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培训,以案释法,讲解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积极组织业****水利厅举办的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执法效率。
(二)建立完善协作机制。****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共同保护良好河湖水生态环境。2023年12月5日,****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了《**市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从加强会商研判、开展联合行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检察院的业务协作,全面推进涉水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三)开展执法专项行动。2022年,组织开展了**市侵占河湖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和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河湖、破坏河湖岸线、妨碍河湖行洪安全等水事违法行为。2023年,联合法院、检察院、**局、司法局共同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五部门合力,共同依法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2023****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行动3次,通过联合执法巡查活动,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共同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以来,我市各级水利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500多人次,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13起。
(四)强化问题线索移送。我市各****检察院、**局的沟通联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部门调查处理;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检察院。2022年以来,******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非法采砂问题线索5条,向检察院移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河湖“四乱”问题线索)96条。
四、验收情况
我局已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了问题四相应的整改措施,完成整改,验收销号台账完整,符合验收销号条件,于2024年11月组织开展并通过自行验收,于2024年12月向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销号。2025年1月,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自治区反馈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研究审议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2022年自治区移交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备案事宜,报经市委生态环****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问题四通过销号备案。
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12日至5月23日。
监督电话:077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