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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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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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危害气象设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未造成气象设施损毁),且属于首次违法;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及其环境、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频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5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未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6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8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9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0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1

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升放气球活动的

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且为首次违法。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2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3

开展升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4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5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发布和传播的不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管理处罚法》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6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气象台站的名称。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7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管理处罚法》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8

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管理处罚法》的,****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19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0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气象台站的名称。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1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2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的

逾期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3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4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5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6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的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7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8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29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30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31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32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33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

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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