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工业功能区3号路12号房产(3幢除外)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703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5-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6-03 |
| 出租底价 |
****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536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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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工业功能区3号路12号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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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工业功能区3号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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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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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0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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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工业用地/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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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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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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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工业功能区3号路12号,招租面积合计约17102.57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面积为15601.23平方米,无证房产面积为1501.34平方米。 2、租赁范围内的租赁房屋包括1幢、2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2号仓库,其中1幢为配套宿舍楼,招租面积约2182.97平方米,4幢为配套办公楼,招租面积为2134.26平方米,5-9幢标准工业厂房,5幢招租面积约991.53平方米、6幢招租面积约1006.02平方米、7幢招租面积约4458.65平方米、8幢招租面积约2413.9平方米、9幢招租面积约2413.9平方米,上述房产持有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942号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2幢为传达室及配套用房,招租面积约457.29平方米,12号仓库为配套工业厂房,招租面积约1044.05平方米,该两处房产无不动产权证,若遇拆除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本次租赁房屋内附属设备包含行车9部,分别为6幢厂房内行车2部、7幢厂房内行车5部、8幢厂房内行车1部、12号仓库内行车1部,具体以展示实物现状为准。 4、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及附属设备质量、规格型号、具体位置、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出租底价为租赁房屋中各幢房屋的年租金总和,各幢房屋租金详见附件租金明细表,成交年租金若有溢价的,按照房产各自的出租底价占总出租底价的权重比例进行分配。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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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71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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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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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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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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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后期租金由承租方在下一季度前3日直接支付给出租方指定账户(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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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人民币5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房屋租金和附属设备使用费、水、电等费用,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工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出租方对于租赁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6)本次租赁房屋中2幢和12号仓库为无证房产,若因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拆除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租期已付的对应租金,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7)该租赁房屋涉及到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按如下标准承担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0.75%计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出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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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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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13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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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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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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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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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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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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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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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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