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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鲁(2019)**市不动产证明第****070号 |
姜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70****02201GB00009F****0031 |
****北路999号朗湖国际郁金香庭4幢1-2503室 |
93.79平方米 |
****
2025年05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