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 xx
身份证号码:431********429xxxx
住 址:**县卢峰镇张家桥村x组xxx号
你于2024年12月在**县卢峰镇张家桥xx实施了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在**县卢峰镇张家桥xx修建的房屋,2024年11月25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三层、占地面积102.6㎡、总建筑面积307.8㎡。目前此房屋建设四层,占地面积104.58㎡,总建筑面积459.45㎡。综上此建设超建一层,超建面积151.65㎡,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巡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行为告知函,证明当事超建加层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四层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审批三层、占地面积102.6㎡、总建筑面积307.8㎡。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4年12月,你们在**县卢峰镇张家桥一组修建的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分未严重影响规划,通过补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壹拾伍元伍角(¥10615.5元);
2.责令补办超建面积的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账号:191********00013526,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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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