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50万双PU拖鞋项目》(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属于**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富川瑶族****示范区标准厂房5#楼,地理坐标:东经111°21'37.785",北纬24°43'58.398",租用****示范区工业标准厂房5#楼一层、四层(一层主要布设办公区、鞋面产品堆放区、鞋面搅拌、注塑区、鞋面和鞋底涂胶组合区、成品区、打包区、调墨区、胶水存放区、危险废物暂存间1;四层主要布设原料区、鞋底产品堆放区、鞋底搅拌、注塑区、修边平剪区、边角料堆放场、喷漆区、危险废物暂存间2),总建筑面积为7244平方米。项目拟建设2条PU拖鞋生产线,布设鞋底产品生产线、鞋面产品生产线、涂胶组合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PU拖鞋150万双。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约为7.25%。
二、周边环境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天泰****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项目周边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白**支流(项目东南面约200米);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村居民(项目东南面约240米)、牛背岭新寨居民(项目东北面约200米);项目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项目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三、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2023年新修订的《********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报告表》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的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有一定的针对性,可作为环境管理和开展项目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你单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建设。
五、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严格落实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对施工材料运输路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经常性洒水等有效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配套建设废气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运营期注塑、喷漆、涂胶、加热组合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段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并在集气罩周围设置柔性帘,统一收集后引至楼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共用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甲醛等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3.运营期注塑、喷漆工序须设置在密闭式隔间内进行,确保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
4.运营期厂界及周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醛等污染物浓度应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表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运营期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公司****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白**。
2.运营期的生产废水为冷却废水,经冷却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取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作业等措施,确保场界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2.运营期采取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住建部门指定的倾倒地点堆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严禁乱堆乱放乱倒。
2.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设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塑料收集后暂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全部回用于生产。严禁乱堆乱放乱倒。
3.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按要求设置相关标识。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化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油墨桶、废油墨渣、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乱堆乱放乱倒,严禁危险废物混作一般固废进行处置或外售处置。
(五)落实污染源监测方案。
1.规范设置废气采样口。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2.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运营期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环境****支队富川大队。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环发〔 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设置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项目竣工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觉接受**市生态环境****支队富川大队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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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
(此件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