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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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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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5-05-13 10:44
名 称: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检查,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监督,环境保护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3 10:44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1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五十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第****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五条第三款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6.《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10.《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11.《****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12.《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1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16.《**省滇池保护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第三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

17.《**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省****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依法逐步取缔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排污口以及主要入湖河道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

18.《**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四届)(第三十号))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检查者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9.《**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7月27****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20.《**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9号)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餐饮业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排放、收集、****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1.《**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1号)第九条 市、****管理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2.《**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号)第四条第一款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2

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的行政检查

相关项目建设企业、环评文件技术企业、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三)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3

对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等**的行政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有影响的企业

1.《****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条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政府林业草原、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建设****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4

对化学进口生产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出口者和加工使用者

1.《**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5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0号)****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0.《**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政府令第171号)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接受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1.《**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76号)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下列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情况;(三)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四)有关人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五)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6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等涉辐射企业

1.《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修订)第三条:****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五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二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的企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0号)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38号)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机关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8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温室气体和碳重点排放等企业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9

其他情形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情形。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州(市)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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