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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罗仪因保管不善,****广场13-14#****商场01号店的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证书号:****03057、瓯国用(2012)字第120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仪 2025年0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