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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2〕17号)和《关于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建成函〔2017〕115号),按照《**市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指南》的要求,经企业申请、属地初审、市住建委复核公示无异议,******水厂(****公司)、****集团****公司二水厂、城南水厂、****公司二水厂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