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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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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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申报指南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5〕46号)和《****关于印发**市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农字〔2025〕91号)要求,**市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简称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已于2025年5月1日开始申报,截止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申请。请各渔船所有人依法依规申报海洋渔业**养护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对象为我市纳入农业农村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参加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上述系统,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海洋渔业**养护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二)大中型渔船应提供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记录、渔捞日志、****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出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提供船位监测等证明材料。

(三)所有申领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提供2024年度的渔船及渔民投保保险单。

(四)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养护措施。

二、补贴标准及核算补贴

(一)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上限。根据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详见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2.补贴标准核算。全年海洋渔业**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

3.“船证不符”的渔船,船长、功率和作业类型依据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数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核定。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351号)和《****关于印发**市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字〔2023〕428号)要求,2024年度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渔船,自证书发放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测算。

全年海洋渔业**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不存在扣减补贴情形的,直接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补贴。

(二)扣减补贴标准

1.渔船年度内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度负责任补贴的50%;第二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部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1)出海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屏蔽北斗和AIS等设备,以及发生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2)大中型渔船出海作业未按规定填写进出港报告的;

(3)将北斗和AIS等设备伪造船位监测数据的;

(4)使用违规网具捕捞的;

(5)未经报备擅自异地休渔的;

(6)渔船未年检出海生产作业的;

(7)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要求配齐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载人超过核截人数上限的;

(8)随船出海船员未购买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全年海洋渔业**养护补贴:

(1)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违规出海作业的;

(2)在防台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

(3)有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的;

(4)违规跨海区(国境)生产的;

(5)非法捕捞保护水生生物的;

(6)暴力抗拒检查;

(7)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

(8)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生产的。

3.捕捞许可证逾期出海作业的,一次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部分的20%。

4.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部分的30%。

(三)补贴发放

1.船检证年审有效期至当年度9月30日及之前的,按50%的比例发放当年度补贴,待船检合格并签发新船检证后补发剩余补贴;船检证有效期至当年度10月1日及以后的,按全年发放补贴。

2.2024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到港休渔时间为准,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休渔补贴,不足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执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5.渔船发生买卖的,2024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贴由买方申领,2024年度未完成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贴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但是,发生买卖拆解的渔船,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6.2024年度**完工渔船须办理捕捞许可证后发放海洋渔业**养护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7.2024年度内已完成年审检验未出海作业的渔船,不列入扣减对象,可以申领海洋渔业**养护补贴。

8.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渔民,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算发放。

三、有关要求

(一)钓具渔船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农业农村局报备按照本市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对补贴年度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四)2024年减船转产、灭失、报废、拆解的渔船,申领时可以不提供保单,但需要供灭失或报废拆解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材料

1.填写《**省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

5.提交2024年度渔船和渔民投保保险单;

6.大中型渔船的申请人需提供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记录、渔捞日志、****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经现场审核后返还。

(二)申报

1.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组织渔民申报2024年度海洋渔业**养护补贴,符合申请海洋渔业**养护补贴条件的渔民填写《**省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发放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船主信息、补贴年度内是否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规定等。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渔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技术单****协会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并指导渔民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APP进入“海易兑”平台,申报2024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护补贴。

4.确认提交:在确认申报表和材料无误后,签名确认。

(三)审核

1.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技术单****协会依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渔船主要技术参数、作业类型、证书等渔船信息,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

2.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及执法部门提供渔船违规情况,对海洋渔业**养护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海洋渔业**养护补贴资金。

(四)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在补贴发放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公示无异后,将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个人“一卡通”****银行账户。

附件:海洋渔业**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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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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