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5〕5号)文件精神,现就**县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乡低保
2025年,全县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从756元/月提高到779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从6804元/年提高到 7212元/年,提高后城乡低保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分类施保标准相应提高,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义务教育中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农低),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村低保为180.30元/人/月,城市低保233.7元/人/月);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研究生、幼儿园学生除外),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村低保为120.20 元/人/月,城市低保为155.80元/人/月);第三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村低保为90.15元/人/月,城市低保为116.85元/人/月);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80元/人/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多重增发属性的,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特困供养
2025年,全县特困供养标准从983元/月提高到1013元/月。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025年,全县集中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
2025年,全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4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
提高后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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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