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2日,****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5〕68号文批准**市征收**市******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828公顷,作为**市**区良江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市**区良江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拟开发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市******委员会****小组。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 报批名称 | 征收土地用途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征收土地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
| **市**区良江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 | 拟作为工业用地 | ****委员会****小组 | 农用地 | 乔木林地 | 0.1812 |
| 其他草地 | 0.4016 | ||||
| 合计 | 0.5828 |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奖励费 | 备注 |
| 良江镇 | 按来政办函〔2023〕2号文件补偿、按来政办发〔2020〕21号文件奖励 | ||
| 农用地 | 52400 | 2000 |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来政办发〔2023〕15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奖励费补偿标准
按《****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20〕2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按《**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办公室(城南新区宾**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区7、8号楼二楼 电话:0772-****03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 (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区****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十一、自启动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十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区****办公室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