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0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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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有效
无
2025-05-08
2025-05-08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长期公开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34个)
****改革局****办公室****办公室))
****体育局
****信息化局****技术局)
****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管理局)
****社会保障局
****规划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利局
******畜牧兽医局)
****促进局
****旅游局****电视局、**文物局)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事务局
****管理局****地震局)
**审计局
****服务局
****管理局****产权局)
****执法局****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林业局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档案局
****保密局
****办公室
****出版局
****事务局
****税务局
******局****支队**大队
****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水利部海****河务局
**烟草专卖局
**气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
****县委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予以确认公布,****司法局备案。
(五)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县政府重新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原《****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冠政通字〔2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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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