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审批
山东-聊城-冠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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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时间: 2025-05-08 17:49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状态

有效

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文日期

2025-05-08

名称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34个)

****改革局****办公室****办公室))

****体育局

****信息化局****技术局)

****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管理局)

****社会保障局

****规划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利局

******畜牧兽医局)

****促进局

****旅游局****电视局、**文物局)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事务局

****管理局****地震局)

**审计局

****服务局

****管理局****产权局)

****执法局****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林业局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档案局

****保密局

****办公室

****出版局

****事务局

****税务局

******局****支队**大队

****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水利部海****河务局

**烟草专卖局

**气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

****县委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予以确认公布,****司法局备案。

(五)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县政府重新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原《****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冠政通字〔2021〕1号)废止。



****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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