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一京基御景珑庭项目7栋A座704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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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转让底价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转让方承诺
****
**省**市**区沙一京基御景珑庭项目7栋A座704
104.1962万元
中国**省**市**区
联系人:杨小姐 联系电话: 0755-****9104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954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房产证号 目前用途 标的状态 建筑面积(㎡)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省**市**区沙一京基御景珑庭项目7栋A座704
粤(2021)**市不动产权第****744号办公
空置63.24
70年-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其他重要说明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经济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日期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
非国有企业
-
-
股东会决议
******办事处
2025-02-20
其他
******办事处关于京基御景珑庭沙一回迁162套办公物业产权交易项目的备案意见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踏勘安排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交纳方式 处置要求 交易方式
一次性付款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本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知悉并确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让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产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全部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6.意向受****房产所****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购房资格、房产确权等相关规定、程序及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情况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现状和相关政策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7.拟转让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意向受让方应承诺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不因任何理由向转让方提出抗辩。

8.按标的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已充分清楚标的房产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同意自行前往现场丈量标的房产实际面积,并同意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交付,认可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受让方承诺不以标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为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主张任何权利;

(2)已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接受标的房产附随的所有缺陷、瑕疵及相关风险,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交易价款;

(4)同意本次转让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以入伙通知书为准)前的房产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次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后的房产管理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单项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10.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银行转账方式****交易所结算账户。

****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

账 号:****05928

开 户 行:****科技园支行

12.****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4.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含节假日),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0****1119。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312589元
挂牌截止日21:3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银行转账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联系地址 网址/微信公众号 附件
自公告当日起5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2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市**区**西路3185号**智谷产业园A座19楼
www.****.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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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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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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