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管招投标】 张家界澧滨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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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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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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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教学楼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HNZJJ-202503ZJ-0012

项目所在行政区

**省﹒**市﹒**区

资金来源

财政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2403-430802-04-01-690068

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

招标项目名称

****教学楼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类型

住建工程

项目业主名称

****

招标人名称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是否重大项目

招标内容与范围

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标段合同估算价

最高限价

操作

1

****01

****教学楼建设项目

1,177.2974

1,177.1974

详情

窗体顶端

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窗体底端

公告标题

****教学楼建设项目-澄清公告

公告类型

答疑澄清

公告发布时间

2025-05-13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2025-06-05

澄清公告内容

关于****教学楼建设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补充通知发布如下,请各投标人据此投标。
1、现将招标文件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7.5条“履约担保”中的
保函形式:“(一)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 10%的,可 ****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 选择; (二****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三)履约(诚信金)保函应是投标人 注册****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 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 (四)履约担保及诚信金的担 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建设单 位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 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 息。若施工单位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施工单位无权要 求建设单位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修改为:
保函形式:“(一)****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二****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三)履约担保及诚信金的担保责任期为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接收证书之日终止;(四)建设单位在本合同工程签发接收证书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施工单位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无权要求建设单位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担保金额:“(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 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二)中 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中标单位除递 交中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外,应另提交超出 10%以上 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 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 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人在收到中标 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 书之日起算,或第一中标人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发出 的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 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担保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以下(采 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的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低于项目进入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的平均价 10%以上的,中标单位应另提交超出 10%以上差额的 诚信金。)的要求不适用。”
修改为:
担保金额:“(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项目,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应另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诚信金)担保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以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低于项目进入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10%以上的,中标单位应另提交超出10%以上差额的诚信金。)的要求不适用。”

2、招标文件中“第四节 基础条款”第(4)条履约保证金内容不适用本项目。
3、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
(1)第3.7 条“履约担保(下述内容严格按《****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9号第三章“履约担保”执行)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24〕9 号)第八条执行。
3.7.1履约担保金额:
(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外,应另提交超出 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
3.7.2履约担保的形式:
(一)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 10%的,****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二****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三)履约(诚信金)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
(四)履约担保及诚信金的担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建设单位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若施工单位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建设单位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进行核验。中标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中标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予以赔偿。标书代写
3.7.4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或第一中标人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担保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3.7.5履约担保的使用和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 15 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10 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 年内不接受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违约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逾期未按要求(包括未提交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提交、未按规定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够、履约保函开具地不符合要求等七种情形)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按中标价的 1%进行赔偿,****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为:
“3.7 履约(诚信金)担保
3.7.1 履约(诚信金)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降幅超过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应另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3.7.2履约(诚信金)担保的形式。
(1)****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2)银行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
3.7.3 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担保。承包人未按期提交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承包人无权要求退还投标担保,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投标人此后三年内不得****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标书代写
3.7.4 履约(诚信金)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履约担保及诚信金的担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2)第7.5 条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
修改为: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征地拆迁、发包人变更签证等造成工期延误的,需进行工期延误签证,不计算在承包人延期内。发包人应及时签署工期延误签证,但不得以上述理由为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待工、保函延期等损失的,发包人应给予合理补偿。”
(3)10.2变更程序增加条款:
“(2) 确需签证和变更设计要按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承包人不得变更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工程款。
(3) 清单工程数量计算误差小于2%的不予变更调整工程数量和价款。
(4) 清单外变更新增工程按照清单投标单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编制单价并按投标总价降幅比例下浮定价的顺序作为结算单价。按清单投标单价作为工程签 证计价的,增加的工程数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上,且投标降价幅度超过20%以上承包人提出合理调价请求的,发包人根据实际市场价对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工程量超过部分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修正清单价格的5%×[1+(中标总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实际降幅-20%)÷20%]。”
(4)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增加条款:
“资金监管:投标人应承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挪用发包人拨付的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相关支出,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本项目资金,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5)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增加条款:
“(4) 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实行质量和工期联保;
(5)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时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必(当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超过30天以上的具体措施)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资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的按合同约定罚处工期违约金,其中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内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0.5%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1%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2%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7)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保函和诚信金;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和诚信金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8)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诚信金)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履约(诚信金)担保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诚信金)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诚信金)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履约(诚信金)保函到期后,项目未完工的,承包人应当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诚信金)保函,费用由工程延期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及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进度款中扣除相应履约(诚信金)担保金额,项目完工后,不计息返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6)删除补充条款中:
“(2)因承包人违约延期超过关键节点工期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对应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预算清单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
清退承包人的,可以通过谈判选择招标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来完成剩余工程;耽误工期要挽回的可以使用收取的前承包人保函资金增加赶工措施费来缩短后续工期,确保工程如期完工投入使用和发挥效益;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被清退的承包人不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组织清退,损失由原承包人负责。原承包人阻扰的,****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机关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顺利进行。”
(7)补充条款增加条款:
“(5)中标人承诺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在确认中标资格后签署以下内容的承诺书:
1.中标人签署不低于成本价的承诺书;
2.中标人签署违反招标文件约定自愿五年内不参与张****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投标的承诺书;
3.中标人签署自愿缴纳诚信金的承诺书。
(6)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中标人逾期未按要求(包括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提交、未按规定担保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及开具地不符合要求等)提交履约担保金和诚信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按中标价的1%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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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澄清后招标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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