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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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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
| 2025-05-14 09:45 |
| 有效 |
| 暂无 |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初审:黄昌举 复审:孙天宇 终审: 赵海峰 |
萧水审批〔2025〕23号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续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业园生活取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延续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工业园生活取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东部姬村境内,项****工业园,生活用水设计保证率为 95%,原则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工业园区生活用水及办公用水。核定年取水量维持地下水为65.4万m3/年。若公共供水满足你单位所供区域取用水需求,你单位应及时接入公共供水,并封闭自备井。
二、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点发生变化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若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取水点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计量仪器检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工作,并获得由计量设施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以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四、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我局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不变,自2025年5月19日至2030年5月18日有效。
七、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税。
八、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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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