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库一期工程项目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14 09:29
****
关于****水库一期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库一期工程项目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水库一期工程项目用地拟征收****水库区范围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水库****水库****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范围。在原公告的基础上新增位于鲹鱼河镇水塘子村二组地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调整为125.3050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24.8715公顷,建设用地0.433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最终范围以征地放线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水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项目属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679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四****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标准
项目属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余事项
本补充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补充张贴公示,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政府****办事处、****政府、****政府办理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登记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政府****办事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工作。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公告。
1.省水利厅、州水利局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2.****水库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项目标准
****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