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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 单位 | 生产经营场所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排污许可证》变更(非正本基本信息变更)申请 | **** | **市**区和祥路1号 | 914********619131J003P | 同意 | 2025/4/21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607,电子邮箱:****@163.com;通信地址:**市杨柳路7号,****服务中心;邮编:545003。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