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围观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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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1800万元保证金:300 万元
资产类别指标
标的所在地区**省**市**区
项目负责人马经理 186****5345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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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5-1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5 |
仅允许机构报名
我要报名
| 项目名称 |
**省兖****公司2024年充填开采产量置换折算产能指标18万吨/年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00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5-15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5 |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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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类型 |
煤炭产能 |
| 数量 |
【18】万吨 |
| 指标性质 |
折算认定产能 |
| 其他介绍 |
折算认定产能 |
| 资产描述 |
**省兖****公司2024年充填开采产量置换折算产能指标18万吨/年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区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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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按照公告要求及签署的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相应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交易的确认文件,取得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需交纳服务费;否则合同自动解除,**省产权交易市场退还已缴纳的价款,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须自查本次转让的指标的合法性、有效性,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管理部门的置换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请慎重决定购买行为,意向购买方一旦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出让公告内容,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出让公告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意向受让方承诺符合受让条件,在指标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指标交易的相关规定; 5、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 2)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3)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5)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6、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7、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能源局出具的《关于确认**省兖****公司实施充填开采置换煤炭产量的意见》,**省兖****公司2024年充填开采置换煤炭产量36.0926万吨,可折算产能指标18.0463万吨/年,本次交易折算煤炭产能指标为18万吨/年。 2、根据《****委员会****能源局****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煤 炭〔2024〕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省兖****公司2024年充填开采产量置换折算产能指标可用于产能置换。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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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