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辖区内各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公告

审批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14348/2018-00278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时效性
有效
**县辖区内各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公告

**县辖区内各医药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 ****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红医保办发〔2025〕18号)和《****办公室关于转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的通知》(红医保办发〔2023〕34号)要求,结合**县医药机构申请**县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满足以****医疗机构,****保险中心提交医**点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范围

****医疗机构****诊所****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医院、****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中心;

5.****中心、****中心、护理院;

6.****医疗机构;

7.开展“互联网+医疗”****医院****医疗机构申请。

(二****医疗机构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医疗机构提出医**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石****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诊所****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生、护士、技师等资质证明材料;

5.非法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二、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定****药店,****保险中心提交医**点申请。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药店均可申请医**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药店提出医**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县****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非法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三、材料受理

****中心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时,对材料齐全的办理签收;对资料不全的,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医药机构于收到受理结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的核查评估形式以卫健、市场监管、****政府部门信息联查为主,结合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开展,其中对告知承诺内容应通过线上核查、线下核查和公示接受监督等方式进行核查。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医疗机构评估内容

1.核查医疗****诊所****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是否属于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未超过1年的情形;

7.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药店的评估内容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是否属于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未超过1年的情形;

8.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三)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当场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结果公示

经评估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认真调查核实,稳妥处理。对审议未通过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合格的,及时受理。

七、协议签订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医药机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八、系统开通

协议签订完成后,根据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完成情况,及时开通医保信息系统正常联网结算权限。

附件:1.石****医疗机构申请表

2.**县****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申请现场评估核查情况表

4.****药店申请现场评估核查情况表

**县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代章)

2025年5月14日



附件【附件:1.2.3.4.docx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