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委员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1 | 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主动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2 | 对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已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足额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3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4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5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能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工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已自行改正且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委员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整改完成的。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委员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1 | 对城市**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在限****机关改正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积极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不予处罚,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单位:****委员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