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春市双阳区辕焰鑫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审批
吉林-长春-双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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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4 14:56
长环责改字〔2025〕SY14号
**市********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2MA0Y60ML2M
地址:**区齐家镇郭家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王洋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随意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于2025年2月28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5年2月28日现场检查时**市********社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于2025年2月28日提供;
3.2025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5年3月1日再次检查时,**市********社已将场区外北侧耕地内堆放的粪污清理完毕的事实,证据由****于2025年3月1日提供;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市********社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于2025年3月5日提供;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市********社主体资格,证据由**市********社于2025年3月5日提供;
6.**市********社于2025年2月28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3月5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市********社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7.《****办公厅****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市********社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于2025年3月5日提供;
8.粪污管理台账(2025)复印件1份(3页),证明**市********社2025年2月28日现场检查时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市********社2025年3月5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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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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