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广东-河源-源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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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5-05-14 15:21:21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市**2025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区埔前镇罗塘村、泥金村、杨子坑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市**区****经济**社、**市源****石厂经济**社、**市**区****经济**社、**市**区****经济**社共有集体土地8.1082公顷(121.6230亩),其中农用地8.1082公顷(121.6230亩),含耕地4.3781公顷(65.6715亩)。

2、拟征收**市**区****经济**社、**市**区****经济**社共有集体土地0.5210公顷(7.8150亩),其中,农用地0.5210公顷(7.8150亩),含耕地0.2736公顷(4.1040亩)。

3、拟征收**市**区埔前****经济**社集体土地0.4008公顷(6.0120亩),其中,农用地0.4008公顷(6.01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3.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3.70万元/公顷,林地按调节系数0.4折算,即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52万元/公顷,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1.48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照市有关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或被征地集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的0.909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23.124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人民政府(联系人:****政府;电话:0762-****393)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开发区管****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市**区高新二路163号(联系人:叶亮;电话:0762-****693;邮编:517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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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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