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团政国用补字〔2024〕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对拟使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使用土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政府组织了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委员会国有土地进行使用。现将**县2024年度第2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县2024年度第2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拟使****委员会土地共计0.450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委员会国有土地总面积0.4504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4504公顷;涉及房屋、林木、果树、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土地涉及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47200元/亩,土地补偿费18880元/亩,安置补偿费28320元/亩。青苗补偿费1984元/亩。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2.7553万元、安置补助费19.1329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合计31.8883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县被使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团政发〔2024〕2号)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使用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委员会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使用土地的农村国有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社区)为单位向****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人民政府或****规划局反映。联系地址:****规划局。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政府、****小组,****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联系电话:138****8548、150****1588
特此公告。
附件:1.拟使用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
2025年4月29日
听证告知书
团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25号
**镇铁铺村:
我局拟使用你村国有土地现状类型为农用地0公顷,总面积0.4504公顷,未利用地0.4504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用于**县2024年度第2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委会及被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农户,对拟使用项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