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国自然**部批准同意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情况
自然**部于2024年5月28日以《自然**部关于寨至**港公路(**至**段)(**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483号)批准同意征收******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等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115.7659 公顷、建设用地0.1968 公顷、未利用地0.0886公顷。
二、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作为**至**港公路(**至**段)(**段)工程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位置
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进行补偿:
1.集体农用地61.8750~71.1975 万元/公顷:
2.集体建设用地 24.7500~25.8900万元/公顷;
3.集体未利用地 24.7500~25.890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青苗)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办规[2023]2号)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全部采用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符合养老保险对象社会保障方式按《**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中心(地址:****安大道291号,联系电话:****013)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办理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31日。请相互转告。
(二)自2023年2月8日《****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8号)公布起,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准。
(四)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自2024年11月1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于2024年11月6日前将土地交付****管理使用,拒不交付土地及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