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国土**部 农****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公墓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人民政府****公墓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29号)精神,****人民政府****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2.0410公顷(其他园地0.0878公顷、乔木林地11.7258公顷、灌木林地0.0476公顷、其他林地0.1172公顷、农村道路0.06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公墓项目建设用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殡葬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位置:****林场平胸分场(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和面积
| 收回国有土地 单位名称 | 面积(公顷)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 ****林场 | 12.0410 | 0.0878 | 11.8906 | 0.0626 |
| 合计 | 12.0410 | 0.0878 | 11.8906 | 0.0626 |
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金额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园地 | 0.0878 | 72.6165 | 6.3757 |
| 林地 | 11.8906 | 69.6750 | 828.4776 |
| 农村道路 | 0.0626 | 69.6750 | 4.3617 |
| 合计 | 12.0410 | — | 839.2150 |
五、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公墓项目建设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函〔2023〕135号)及《****关于印发****公墓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3〕35号)执行。
(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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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