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庙镇垃圾中转站临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审批
上海-上海-崇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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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庙镇垃圾中转站临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

发布时间:2025-05-15 00:0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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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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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33号


成文日期:

2025-05-15


发布日期:

2025-05-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庙镇垃圾中转站临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委托****编制了《报告表》。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建设及运营。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环境。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符合告知承诺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决定。

(四)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六)****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政府****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庙镇垃圾中转站临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3、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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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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