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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325616H | 建设单位法人:吴迪 |
| 徐鹏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胜利大街 |
| ****2016年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86-无线通讯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I63-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
| 经度:122.81802 纬度: 45.5961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7-03 |
| 白环建发〔2017〕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33 |
| 17.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325616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昌顺****公司 |
| ****0104MA171GXB4B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0MAC6PQAN3K | 竣工时间:2018-10-0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市所辖**区、**县、**县、**市、**市境内。项目总投资约11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6万元。本项目73座基站(含单址基站9座,共址基站64座)全部为LTE基站,其中**区23座(含单址基站4座)、**县13座、**县11座、**市8座、**市18座。 | 实际建设情况:**市所辖**区、**县、**县、**市、**市境内。共建设LTE基站59座 |
| 实际建设内容较环评相比,共减少基站14座(其中**县4座、**6座、**4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73座基站(含单址基站9座,共址基站64座)全部为LTE基站,其中**区23座(含单址基站4座)、**县13座、**县11座、**市8座、**市18座。 | 实际建设情况:**市所辖**区、**县、**县、**市、**市境内。共建设LTE基站59座 |
| 实际建设内容较环评相比,共减少基站14座(其中**县4座、**6座、**4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基站天线架设方式分为 2 大类:落地塔和屋顶塔。落地塔即将塔桅直接架设在地面,主要包括铁搭、灯管塔等,高度一般在 30m 至50m 之间,特点是提供较高的天线架设高度,适合在**地区及农村使用。屋顶塔为安装在建筑物上面的抱杆、增高架或美化天线等,塔高 3m 至 20m,当天线需架设在建筑物上,且建筑物高度不够时,多采用这种架设方式。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基站天线架设方式分为 2 大类:落地塔和屋顶塔。落地塔即将塔桅直接架设在地面,主要包括铁搭、灯管塔等,高度一般在 30m 至50m 之间,特点是提供较高的天线架设高度,适合在**地区及农村使用。屋顶塔为安装在建筑物上面的抱杆、增高架或美化天线等,塔高 3m 至 20m,当天线需架设在建筑物上,且建筑物高度不够时,多采用这种架设方式。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基站要严格按《报告表》中内容规定的发射功率、天线类型以及天线的方向进行信号的传输接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保环境电磁辐射场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中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12V/m )。杜绝因擅自改变而产生的电磁辐射超过《报告表》提出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该项目基站若功率、地址等发生变化,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完善相应的环保手续,待批复后投入使用。 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加强通信基站日常环境管理,使之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的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噪声不扰民。 营运期通信基站所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须做好报废蓄电池的安全储存﹐及时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台账,严禁随意丢弃。 建设单位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运行期间,应在工作场所设立电磁辐射防护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定期巡检,确保电磁辐射安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后文验收监测数据可知,基站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限值要求(12V/m、40μW/cm2);本项目已建基站位置、功率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后文验收监测数据可知,各基站噪声监测数据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暂未产生废旧蓄电瓶,待产生后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进行处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处理公众电磁辐射等环境问题投诉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积极主动将通信基站环保知识和项目环评结论告知工程区域公众,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避免因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 实际建设情况:已做好宣传工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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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设施 | 各基站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值范围:43.5dB(A)-53.7dB(A)、夜间各监测点的噪声值范围:38.2dB(A)-44.1dB(A),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标准要求 |
| 1 | 营运期通信基站所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须做好报废蓄电池的安全储存﹐及时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台账,严禁随意丢弃。 | 暂未产生废旧蓄电瓶,待产生后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进行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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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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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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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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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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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站要严格按《报告表》中内容规定的发射功率、天线类型以及天线的方向进行信号的传输接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保环境电磁辐射场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中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12V/m )。杜绝因擅自改变而产生的电磁辐射超过《报告表》提出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该项目基站若功率、地址等发生变化,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完善相应的环保手续,待批复后投入使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基站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限值要求(12V/m、40μW/cm2);本项目已建基站位置、功率均未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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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