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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人工费调整
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市〔2025〕17号
各****管理站(造价站),****中心,****服务中心****工程造价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和****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湘建城〔2023〕164号)有关规定,现就**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人工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人工费按人工费指数调整,与******保障厅发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执行。
人工费指数=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当期执行的**省最低工资标准中最低档次工资÷1700元/月
其中:1700元/月为基期**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次工资
二、人工调整指数适用于项目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省环境卫生作业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环境卫生作业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站联系,联系电话:073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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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