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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276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明扬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01-07-26 | ||||
| 注册资本 | 362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33806J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医药中间体生产(含浸膏中间体),销售自产产品,新药研发,自有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24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公司 | 63 | |||
| 2 | ****公司 | 34 | |||
| 3 | **** | 3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53080.406703 | ||
| 利润总额 | 6005.988042 | 净利润 | 4496.549396 | ||
| 资产总计 | 77436.223917 | 负债总计 | 7441.466989 | ||
| 所有者权益 | 69994.756928 | 审计机构 | 普****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5-03-31 | 营业收入 | 15029.104649 | ||
| 利润总额 | 938.303440 | 净利润 | 703.727580 | ||
| 资产总计 | 77869.162079 | 负债总计 | 7170.677571 | ||
| 所有者权益 | 70698.484508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市浦东****管理委员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4-25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77525.330000 | 133608.930000 | |||
| 负债总计 | 7530.570000 | 6881.090000 | |||
| 净资产 | 69994.760000 | 126727.84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801.8352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公司原股东****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期****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实施经济行为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未发现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说明: 无。 (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1.利用专业报告: 执行本次评估业务过程中,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以下专业报告,并审慎参考利用了专业报告的相关内容: (1)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第ZA40172号;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账面资产类型与账面金****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报告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40172号。该审计报告的意见为:“我们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根据现行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利用相关专业报告仅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已明确告知不存在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主要租赁事项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资产 地址 面积 起租日 到期日 租金 1 ****公司 ****广场有****酒店 房屋租赁 **市**区浦建路38号2086室 2024/7/1 2025/6/30 月租金20,000元 2 ****公司 ****公司 房屋租赁 ****区陆家嘴山路 600 号长河国际公寓20A2室 92.97㎡ 2024/3/22 2025/3/31 月租金19,700元 3 ****公司 兆安房地产****公司 房屋租赁 **市**区松林路283号层第10层第05室(1005室)。 119.75㎡ 2024/3/1 2025/2/28 月租金23,000元 4 ****公司 ******公司 别克GL8-2023款ES陆尊豪华型 - 2023/7/1 2026/6/30 20100 元/月/辆 除上述事项外,评估师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相关事项。但基于资产评估师核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担保、或有负债(资产)等形成的隐蔽性,****公司是否有上述事项发表确定性意见。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在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时,我们未考虑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额对于所得税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人合同约定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目的服务,不构成对市场其他投资人的相关标的投资建议或决策建议。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关注前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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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802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40.5505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市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市产权交易合同》。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市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交易所****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银行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无权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否则,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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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4、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5、其他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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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140.5505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