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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800194D | 建设单位法人:冈本贵幸 |
| 傅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新区 |
|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路316号北区 |
| 1线新增抛丸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路316号北区 |
| 经度:117.42729 纬度: 39.12579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4 |
| 津保自贸环审〔2024〕2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4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800194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4MA05KKJ30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4MA05KKJ307 | 竣工时间:2024-11-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417tysbH |
| 扩建、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汽车悬架弹簧6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汽车悬架弹簧6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1线生产工艺和生产2线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1线、2线回火炉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现有2根不低于15 米高的排气简DA002、DA008 排放;生产1线、2线现有抛丸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4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9、DA010排放;生产1线新增1台抛丸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 20米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固化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06 排放;热洁炉废气依托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 根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简 DA007 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燃气废气经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11 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DB12/059-2018)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DA002、DA007、DA008、DA01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抛丸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车间内污水处理设备(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吸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蓝巢****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处理液、磷化沉渣、废磷化剂包装桶、废油墨包装罐、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弹簧料头、废包装、废钢丸及抛丸粉尘、热洁炉残渣、废布袋、除尘灰等一****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运营期,生产1线、2线回火炉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现有2根15 米高的排气简DA002、DA008 排放;生产1线、2线现有抛丸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4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9、DA010排放;生产1线新增1台抛丸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固化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热洁炉废气依托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 米高排气简DA007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燃气废气经依托现有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 本项目生产废水****设备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汇合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项目内声源设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本项目一般固废中弹簧料头、废包装、废钢丸及抛丸粉尘、除尘灰、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中废处理液、磷化沉渣、废磷化剂包装桶、废油墨包装罐、涂料包装袋、污水处理污泥、热洁炉残渣、废表调液、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5121 | 0.67 | 0 | 0 | 0.512 | 0.512 | |
| 0 | 0.026 | 0.0447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529 | 3.7192 | 0 | 0 | 0.053 | 0.053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83 | 0.6652 | 0 | 0 | 0.028 | 0.028 | / |
| 1 | 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吸附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污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吸附) | ******公司对本项目污水总排口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1 | 两级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 | 生产1线热抛丸(第二次)废气经现有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03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2 | 两级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 | 生产1线冷抛丸废气经现有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04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3 |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 非甲烷总烃、TRVOC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表面涂装行业”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 | 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喷涂房收集后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06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4 | 设备自带的除尘、过滤、直接燃烧 | 非甲烷总烃、TRVOC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表面涂装行业”标准限值;燃气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24)表1其他行业类别中“其他工业炉窑”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 | 热洁炉废气经现有设备自带的除尘、过滤、直接燃烧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07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5 | 两级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 | 生产2线抛丸废气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09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6 | 两级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 | 生产2线冷抛丸废气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10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 7 | 两级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 | 生产1线热抛丸(第一次)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增一根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 ******公司对本项目DA012排放的废气进行了连续两天的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 1 | 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设置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 | ******公司对本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连续两天的噪声验收监测,噪声达标排放。 |
| 1 | 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处理液、磷化沉渣、废磷化剂包装桶、废油墨包装罐、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弹簧料头、废包装、废钢丸及抛丸粉尘、热洁炉残渣、废布袋、除尘灰等一****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本项目一般固废中弹簧料头、废包装、废钢丸及抛丸粉尘、除尘灰、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中废处理液、磷化沉渣、废磷化剂包装桶、废油墨包装罐、涂料包装袋、污水处理污泥、热洁炉残渣、废表调液、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1线、2线回火炉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现有2根不低于15 米高的排气简DA002、DA008 排放;生产1线、2线现有抛丸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4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9、DA010排放;生产1线新增1台抛丸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 20米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固化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06 排放;热洁炉废气依托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 根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简 DA007 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燃气废气经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11 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DB12/059-2018)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DA002、DA007、DA008、DA01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抛丸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车间内污水处理设备(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吸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蓝巢****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运营期,生产1线、2线回火炉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现有2根15 米高的排气简DA002、DA008 排放;生产1线、2线现有抛丸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4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9、DA010排放;生产1线新增1台抛丸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固化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热洁炉废气依托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 米高排气简DA007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燃气废气经依托现有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 本项目生产废水****设备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汇合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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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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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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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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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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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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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