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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4MA0D4TCL8R | 建设单位法人:卢念松 |
| 柴印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开发区**路甲6号 |
| ****两百万头生猪屠宰产能提升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1-C1351-牲畜屠宰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7.412500 纬度: 40.99250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09 |
| 滦环评〔202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4MA0D4TCL8R001Z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350 |
| 8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4MA0D4TCL8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4MA0D4TCL8R | 验收监测单位:**俊采****公司 |
| ****0805MA0CJ5XH4C | 竣工时间:2024-10-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8600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屠宰能力100万头/年,**大红门生猪屠宰能力变为200万头/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屠宰能力100万头/年,**大红门生猪屠宰能力变为200万头/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全套机械杀猪、分割生产线,整个过程分为宰前处理、屠宰、排酸、分割、包装储藏5个工段。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全套机械杀猪、分割生产线,整个过程分为宰前处理、屠宰、排酸、分割、包装储藏5个工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待宰圈的清洁卫生管理,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待宰车圈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及时清除,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加强通风;加强场区及厂界的绿化、场区绿化以完全消灭裸露地面为原则,选择适宜吸臭植物种类,广种花草树木。屠宰车间设有换气扇,定时冲洗地面,按时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加强通风等措施。厂界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各单元加盖封闭,并加装集气装置,臭气收集后采用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扩建项目新启用的一台4t/h锅炉燃料采用天然气,低氮燃烧烟气经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燃气锅炉限值要求。燎毛炉燃料采用天然气,烟气经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源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要求,化制废气经冷凝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化制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2、做好噪声防治工作。生产设备均设置于厂房内,屠宰设备等设施采取减振措施,风机加装消声器,泵类柔性连接。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处理采用“预处理+改进A2/0+深度处理”处理工艺,配套回用水处理单元及污泥处理单元,废水排放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公司进水水质标准,经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行再处理,做好厂区内分区防渗,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待宰圈、屠宰车间、冷却分割车间、副产处理车间、截粪问、机修物料间、锅炉房、消毒间采取一般防渗,其他采取简单防渗区。 4、做好固废保护措施工作,****肥厂生产有机肥,猪血外售食品加工企业,猪毛外售猪毛加工企业,废弃内脏、内容物、废弃猪骨、杂猪毛、淋巴、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栅渣送化制车间化制,化制油作为工业油外售,化制渣和消****肥厂生产有机肥,COD在线监测仪废液、总磷在线监测仪废液、总氮在线监测废液、氨氮在线监测仪废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药剂瓶、实验室废物、废UV灯管属于危险质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检测显示,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其他行业标准要求。化制车间已建设完毕,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也均已安装,现定期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故暂停使用,作为应急备用,使用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已落实,检测显示,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类区标准要求。 3、已落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检测显示,出水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同时也满足******公司接管标准。厂区内已采取分区防渗。 4、已落实,****肥厂生产有机肥;猪血外售食品加工企业;猪毛外售猪毛加工企业;病死猪、杂猪毛、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内脏内容物、栅渣定期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化制车间建设完毕,化制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均已安装完毕,污染治理设施为:冷凝吸收+活性炭吸附+20m高排气筒,现病死猪、杂猪毛、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内脏内容物、栅渣均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暂停使用,作为应急备用,无法进行检测,如化制车间及化制设备应急使用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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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299 | 101.455 | 151.52 | 47.299 | 0 | 101.455 | 54.156 | |
| 2.893 | 8.806 | 30.304 | 2.893 | 0 | 8.806 | 5.91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19 | 0.069 | 0.251 | 0.019 | 0 | 0.069 | 0.05 | / |
| 0.488 | 0.59 | 1.005 | 0.488 | 0 | 0.59 | 0.10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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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000m3/d,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改进A2/O+深度处理”。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公司接管标准 | 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000m3/d,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改进A2/O+深度处理”。 | 经检测,项目废水总排口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公司进水指标要求。 |
| 1 | 项目设置一座待宰圈,待宰车间的恶臭主要来自猪的粪便,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项目待宰圈采取清洁卫生管理,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待宰车圈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及时清除,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厂区及厂界进行绿化,广种花草树木,以降低恶臭污染的影响程度。 ****处理站产生的臭气中污染物质为NH3、H2S和臭气浓度,经构筑物密闭(中水池和消毒池除外)+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燃气锅炉烟气中污染物质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从源头减少烟气NOX的产生,通过高度为15m的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 项目燎毛炉烟气中污染物质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高度为1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化制车间已建设完毕,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也均已安装,化制设备废气中污染物质为非甲烷总烃、NH3、H2S和臭气浓度,污染治理设施为:冷凝吸收+活性炭吸附+20m高排气筒,现病死猪、杂猪毛、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内脏内容物、栅渣均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暂停使用,作为应急备用,无法进行检测,如化制车间及化制设备应急使用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其他行业厂界限值要求。 | 项目设置一座待宰圈,待宰车间的恶臭主要来自猪的粪便,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项目待宰圈采取清洁卫生管理,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待宰车圈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及时清除,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厂区及厂界进行绿化,广种花草树木,以降低恶臭污染的影响程度。 ****处理站产生的臭气中污染物质为NH3、H2S和臭气浓度,经构筑物密闭(中水池和消毒池除外)+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燃气锅炉烟气中污染物质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从源头减少烟气NOX的产生,通过高度为15m的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 项目燎毛炉烟气中污染物质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高度为1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化制车间已建设完毕,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也均已安装,化制设备废气中污染物质为非甲烷总烃、NH3、H2S和臭气浓度,污染治理设施为:冷凝吸收+活性炭吸附+20m高排气筒,现病死猪、杂猪毛、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内脏内容物、栅渣均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化制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暂停使用,作为应急备用,无法进行检测,如化制车间及化制设备应急使用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经检测,本项目燎毛炉排气筒出口DA002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5mg/m3、9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434kg/h、0.112kg/h,二氧化硫未检出,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1#燃气锅炉排气筒出口DA003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0mg/m3、38mg/m3,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均未检出,锅炉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标准要求;2#燃气锅炉排气筒出口DA004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7mg/m3、42mg/m3,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均未检出,锅炉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标准要求;污水站除臭系统排气筒出口DA005中氨、硫化氢的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84kg/h、0.0046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513(无量纲),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169mg/m3、硫化氢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16mg/m3、臭气浓度未检出,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40mg/m3,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其他行业厂界限值要求。 |
| 1 | 厂房的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生产运行阶段主要噪声为生产设备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产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通过厂房的隔声降噪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 经检测,企业厂界昼间噪声值最大值为57.2dB(A)、夜间噪声值最大值为47.5dB(A),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 1 | 做好固废保护措施工作,****肥厂生产有机肥,猪血外售食品加工企业,猪毛外售猪毛加工企业,废弃内脏、内容物、废弃猪骨、杂猪毛、淋巴、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栅渣送化制车间化制,化制油作为工业油外售,化制渣和消****肥厂生产有机肥,COD在线监测仪废液、总磷在线监测仪废液、总氮在线监测废液、氨氮在线监测仪废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药剂瓶、实验室废物、废UV灯管属于危险质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肥厂生产有机肥;猪血外售食品加工企业;猪毛外售猪毛加工企业;病死猪、杂猪毛、病变腺体、内脏及残留脂肪、内脏内容物、栅渣定期运至**百奥****公司集中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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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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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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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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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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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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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