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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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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建证〔2025〕24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 发证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5-05-1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 |
| 建设项目名称 | ****厂房建设项目 |
| 综合受理号 | ch007********051****5848 |
| 建设位置 | **市****工业园 |
| 建设规模 | 宿舍(自编宿舍二)1幢,地上2层:722.6平方米;厂房(自编车间三)1幢,地上1层:4736.01平方米;厂房(自编车间四)1幢,地上4层:1321.52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总平面图、立面图1份。二、附件: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3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3.**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1、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在申****建设部门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