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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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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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组织招标的项目,具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0 1




涉及国家安**家秘密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公开进行而涉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如某些国防工程建设项目, 由项目本身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将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开 ,因此,这类项目自然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0 2




抢险救灾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所需的时间往往较长。 抢险救灾项目时限性强,因此不适宜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 。


0 3




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通过安排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有关项目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向参加建设的农民支付劳动报酬,以代替向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发放赈灾救济款物的扶贫赈灾措施。

利用政府投资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有特定的用途,只能用于向参加有关项目建设的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支付劳动报酬。 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由于不具备竞争性特征 ,所以不宜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其他人中标承包。


0 4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由于此类项目只有少数投标人能满足要求 ,无法符合《招标投标法》作出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的规定,如仍采用招标方式不仅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也会导致**浪费。


0 5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包括: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持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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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涉及国家安**家秘密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公开进行而涉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如某些国防工程建设项目, 由项目本身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将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开 ,因此,这类项目自然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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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所需的时间往往较长。 抢险救灾项目时限性强,因此不适宜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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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通过安排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有关项目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向参加建设的农民支付劳动报酬,以代替向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发放赈灾救济款物的扶贫赈灾措施。

利用政府投资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有特定的用途,只能用于向参加有关项目建设的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支付劳动报酬。 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由于不具备竞争性特征 ,所以不宜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其他人中标承包。


0 4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由于此类项目只有少数投标人能满足要求 ,无法符合《招标投标法》作出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的规定,如仍采用招标方式不仅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也会导致**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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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包括: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持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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