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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心关于要求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申请已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中心业务范围由“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变更为“ 承接政府购买的养老、妇女、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矫正等服务项目;承接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能力建设项目;非遗传承与保护;文化研究与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
二、****中心变更单位业务范围之后,原来所持有的登记证正、副本均须缴回备案。
三、其他要求事项:
(一)有重大活动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活****机关备案。
(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每年****机关进行年度检查(即:年检)。
2.凡以下基本情况之一有变动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自审核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住所;
(3)宗旨和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开办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7)修改章程。
3.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开展已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
4.请接到本批复书后,30****机关办理税务变更手续。
此复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